2004年1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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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违的你,何时登上返程的客船
“车贷”官司激增凸显信用体系软肋
朱立毅 翁旭鸣/文 朱立毅/摄

  案情往往比较简单、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多为小老板、纠纷多缘于故意拖欠不还……具有这些“怪”特征的案件,就是越来越多的汽车消费贷款官司。今年10月1日,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规定,试图扭转目前“车贷”官司激增的局面。
    
  借款财大气粗 还贷捉襟见肘
  记者在湖州南浔和绍兴诸暨调查发现,汽车消费贷款官司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案件。今年以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民二庭受理车辆抵押贷款案件45件,占全庭总案件数的45%。
  “这类案件往往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借款人与银行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没争执。”法官顾凤根说,这类官司的借款人多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在该法院,今年上半年成为被告的这类“老板”共有34人。
  由于特殊的身份,这些借款人往往更容易贷到款,然而还贷时,部分借款人却露出了“另一面”。在南浔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审理的案件中,有18起案件的借款人“乖乖地”还清了全部本息。法官分析,可见这些被告是故意拖欠,被告上了法庭才不得不还钱。
  另外,在南浔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10名被告下落不明,占到了总数的22.2%,这跟他们常住外省市有关,容易“失踪”。
  与此同时,因信用不佳、欠钱不还,绍兴诸暨也已有36名被告因为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被推上了法庭。
  从2001年7月开始到2004年上半年,诸暨市的中、工、农、交、建五大银行已累计发放汽车消费贷款7.35亿元,但不良贷款也在增多。据统计,当地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涉案金额总计已高达170.9万元。而据当地银监会的最新调查,迄今诸暨市已有567起、累计499万元汽车消费贷款未能按时归还。
  汽车“开溜”轻松 资信造假容易
  据统计,从1998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4亿元汽车贷款开始,到今年上半年,汽车消费贷款额已超过1800亿元。然而从2003年底开始,竟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是什么让“车贷”这块“香饽饽”变成了“烫山芋”呢?
  据专家介绍,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抵押物——车辆的流动性,往往使得车贷抵押这张“底牌”失去实际意义。车辆属于动产,在车辆抵押中,抵押权人无法控制车辆,借款人易隐匿或擅自变卖抵押车辆。
  目前,车辆贬值迅速,抵押时的车价往往高于借款额,但一段时间过后,车价下降,其价值与借款额相差无几,甚至低于借款额,这时借款人往往会选择以车抵贷。
  “银行缺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也成为产生众多‘老赖’车主的温床。”南浔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永成举例说,上海市的无业人员沈某于2003年5月向南浔的银行机构借款79000元,但按期归还3个月后就音讯全无,而在贷款申请调查的审批书上,沈某填写的单位是个体,月收入更是高达5000元。
  此后银行也承认,沈某的收入、临时居住地等由其自行填写,没有相关材料来证实,银行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审查其实形同虚设。
  事实上,银行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的缺乏了解并不仅仅因为获取信息的困难,银行在向购车者贷款时,已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现行的车贷履约保证险是消费者申请汽车按揭贷款时购买的一种信用保险,万一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损失。有了车贷险转移风险,银行自然开始怠于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而当风险转移到自己头上之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缺陷又使“老赖”车主有机可乘。据了解,保险公司开办车贷险,主要目的是想带动其他车险业务,比如车损险等,由此,个别一线业务操作员降低承保条件,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居高不下。
  对于车商而言,只要客户想买车、银行肯贷款,购车人的资信状况究竟如何,与其并无多大利害关系,车商在得到银行的付款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风险。业内人士指出,车商、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是“车贷”官司激增的根本原因。
  完善审贷分离 实现资信共享
  据统计,今年1至7月,我国轿车市场累计销量128.7万辆,同比增长24.4%。但是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有60%-70%的资金来自贷款不同,目前我国的这一比例偏低,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仅有10%的新购汽车能从银行得到贷款,而去年这一比例为30%-35%。
  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建立具有对消费者评估和处置能力的专业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协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专家认为,消费者信用能力的评估和风险的处置,技术性强、流程复杂,只有通过专业化经营才能建立起这种能力。
  建立专业分工的制度保障体系,已成为促进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学者指出,要引导银行业加强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独特作用。
  目前国内一些地区已经成功地实现了银行与汽车中介服务机构的对接,有效地控制了汽车贷款风险。10月1日,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新《办法》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新《办法》还强调要求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此外,《办法》还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出现在“黑名单”中。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